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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歲以下孩童申請美國護照

十六歲以下孩童申請美國護照

父母雙方必須替16歲以下孩童執行申請。 孩童本人必須親自前來◦ 除上列5年護照申請所需準備的項目外,以下是針對16歲以下孩童申請所增列條件:

  1. 孩子的美國出生證明或海外領事出生證明的正本或被認可的副本。
  2. 父母有效並附有照片及英文名字的身份證明(如美國台灣或其他國家的護照或美國駕照), 名字必須與其出示的文件相符合。

當小孩申請護照時,其之前護照的相片是在2歲以前照的,因而父母必須攜帶其成長過程相片。相片自嬰兒期連續至目前的年齡。如出示的相片是與父母同合照是更有幫助。

如有一方父或母無法前來執行者,申請的父或母必須攜帶下列文件:

  1. 缺席的父或母簽署並經公證後的一份同意書,允許小孩護照申請。 (請點選此處下載同意書)
  2. 缺席的父或母有效的身份證明(或經公證過後的副本),證件上的英文名字必須與出生證明或海外領事出生證明文件相符合。

請點選此處下載同意書。

您的護照將於2-3個星期完成並送達。

如果您有緊急狀況需要在一星期內旅遊,您可申請一本有限期的緊急護照。緊急護照不可加頁。 萬一情況緊急,您可以跟我們聯絡而不必預約。您可以於上班時間撥打 (07)238-7744 或下班時間撥打(02)2162-2319 緊急電話號碼與我們聯絡。請注意: 緊急電話號碼僅作為緊急服務專用。 我們將盡可能試著幫助您,但以有預約的申請人優先處理。

請點選此處下載護照申請表格。

特殊情況

  • 離婚 : 如果父母離婚,申請者的父或母必須出示法院指令,其擁有完全的監護權。
  • 死亡 : 如父或母有一方死亡者,申請者的父或母必須出示其死亡證明書正本或公證過後的副本。如果父母雙方均過世者,則申請者的法定保護人必須出示其父母的死亡證明書正本或公證後的副本,及法定保護人的證明。
  • 不知去向: 如果父或母有一方不知去向者,申請者的父或母必須以英文書面聲明與缺席的父或母最後一次聯絡的日期,曾努力的去尋找過及任何其他相關的資訊。領事官員將依個案的情形做決定,也許會要求更多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