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移民簽證 (I-130)
親屬移民簽證 (I-130)
自2011年8月15日起,美國公民居住在未設有美國移民局的國家,替直系親屬提出移民簽證 (I-130)的申請,必須向指定的芝加哥移民局辦理。
為能夠順利的經過此項改變,申請人可繼續向居住當地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辦理至2011年8月14日止。 自8月15日起,居住在美國境外的申請人必須依照新的規定提出申請。
觀看更多的資訊,請連結至下列美國移民局網址。
所有住在美國或在美國有永久住址的合法永久居民(持有「綠卡」者)及美國公民,必須向其居住地所屬的移民局國內服務中心提出I-130申請(見移民局網站所列的各地服務中心管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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